職業培訓補貼:詳見《嘉興市本級職業培訓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嘉人社〔2014〕144號
南湖區、秀洲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嘉政發〔2013〕66號)和嘉興市財政局、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嘉興市本級促進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嘉財社〔2011〕563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補貼發放管理,規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本地戶籍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非職業類學校畢業班學生)、農村轉移就業人員、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和在市本級用人單位工作的在職人員(非本市戶籍的員工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在2013年8月16日以后參加由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并通過考核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證書發證時間為準)。
二、補貼標準
對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人員,其培訓補貼標準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初級(五級)或專項能力證書500元/人、中級(四級)800元/人、高級(三級)1200元/人、技師(二級)1800元/人、高級技師(一級)2500元/人,培訓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金額補貼。首次參加職業培訓并取證者還可申請一次性鑒定補貼180元/人,低于180元標準的按實際金額補貼。每人每年限享受一次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和享受。
三、補貼發放
職業培訓補貼由批準辦班的培訓機構在開班后進入嘉興市職業培訓管理系統后臺按要求輸入參加培訓對象名單,待培訓鑒定發證后,市本級戶籍待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申報辦理補貼手續;市本級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到其納稅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門申報辦理補貼申請,經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拔付給培訓補貼對象或補貼給培訓機構。組織本單位在崗人員參加由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的企業,待培訓鑒定發證后到用人單位納稅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門申報辦理補貼申請,經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拔入用人單位的銀行帳戶。
赴外地參加市本級未舉辦的高級技師、特殊工種等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取證的,須事前向補貼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申報辦理補貼手續。
四、申報材料
1、培訓機構申報需提交:
(1)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1);
(2)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人員名冊(附件3);
(3)職業技能培訓辦班審核備案表復印件;
(4)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鑒定名冊);
(5)非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與市本級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當年在市本級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6)職業培訓人員簽到名冊。
2、企業申報需提交:
(1)企業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2);
(2)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人員名冊(附件3);
(3)職業培訓機構辦班審核備案表復印件;
(4)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鑒定名冊);
(5)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費發票復印件。
3、個人申報需提交:
(1)市本級戶籍人員申領職業培訓補貼需提供補貼人員身份證原件(或戶口簿)及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業培訓費發票原件;補貼人員銀行卡復印件。
(2)非本市戶籍在嘉興市本級企業工作人員申領職業培訓補貼需提供補貼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業培訓費發票原件;與嘉興市本級工作企業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當年在市本級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證明;補貼人員銀行卡復印件。
(3)赴外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還需提供赴外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審核備案表復印件。
五、資金受理
職業培訓補助資金,統一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六、加強監管
各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發放管理,建立享受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和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有效甄別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冒領;建立培訓信息管理聯系人制度,對參訓人員的信息錄入、臺賬建立、資金申報實行專人管理,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及培訓補貼使用情況要公開透明;防止補貼被騙取、挪用等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省政府投入職業培訓補助專項資金,大力扶持職業培訓。嘉興明德學校響應政府號召,大力培養職業技能培訓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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